(2013)临民初字第17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衣明爱与张立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明爱,张立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776-2号原告衣明爱。被告张立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7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张立明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被告张立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扣押为查封并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被告要求对该车解除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立明驾驶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的扣押,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继续使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