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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章方标与陈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方标;陈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章方标。委托代理人谢剑敏。被告陈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方标与被告陈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方标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主体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章方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方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方标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