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章方标与陈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方标;陈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章方标。委托代理人谢剑敏。被告陈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方标与被告陈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方标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主体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章方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方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方标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