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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申志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志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76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罗文超,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申志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志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