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申志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志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76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罗文超,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申志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志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