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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翁海兵与史伟年、周志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海兵,史伟年,周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海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行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伟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刚。上诉人翁海兵为与被上诉人史伟年、周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海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翁海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海兵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653元,退还上诉人翁海兵。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俊杰审 判 员  徐显锋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桂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