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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时春霞,扈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时春霞,扈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春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敏。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春霞、扈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柏 鸣代理审判员  韩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