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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立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立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澄城县客运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建岐,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东六路**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负责人王松峰,经理。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芳,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古徽街西侧。上诉人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与被上诉人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不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澄城县客运集团、李小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巨新民代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