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吕正泽,彭椿燕与田维凤,邹廷兵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泽,彭椿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田维凤,邹廷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吕正泽,男,生于1974年9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彭椿燕,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370-X。法定代表人黎加林,该支行行长。被告田维凤,女,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邹廷兵,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原告吕正泽、彭椿燕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邹廷兵、田维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周信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云、人民陪审员严昌旭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吕正泽、彭椿燕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正泽、彭椿燕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正泽、彭椿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吕正泽、彭椿燕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正泽、彭椿燕负担。审 判 长 周信华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