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守英与孙新中、王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英,孙新中,王烈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551号原告:李守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孙新中(曾用名孙兴中),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烈秀,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守英诉被告孙新中及被告王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英及被告孙新中、王烈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英诉称:孙新中与王烈秀系夫妻关系,与我系邻居。王烈秀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19日向我出据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现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孙新中、王烈秀未作书面答辩,但对借款的事实及利息约定均予以认可,原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也无异议。李守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及约定1%月利率,利息结至2013年5月19日。孙新中、王烈秀质证如下:对借款事实及约定1%月利率无异议。孙新中、王烈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李守英提供的证据,孙新中、王烈秀均予以认可,李守英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王烈秀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19日向李守英出据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利息结至2013年5月19日。孙新中与王烈秀系夫妻关系。后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烈秀向原告李守英出据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李守英要求王烈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守英要求王烈秀按约定1%月利率承担利息,1%月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新中、王烈秀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新中自愿与王烈秀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故李守英提出孙新中对王烈秀的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烈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李守英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孙新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孙新中、王烈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