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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郑某。被告郭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思进取,且嗜赌。原告一直劝被告以家庭为重,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但不正视自己的问题,反而对原告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为家庭及儿子提供过经济支持。被告嗜赌成性,还将家里的电脑、结婚时原告买给他的金首饰、二轮摩托车等变卖后作为赌资。2006年7月27日,原、被告因被告赌博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后经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原告使用暴力,保证不再赌博。之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被告虽然没有对原告使用过暴力,但是一直还跟别人赌博,被告在卖了自己的摩托车后还将其姐姐借用的摩托车变卖了作为赌资。2013年5月7日,被告因原告接听一个异性电话,即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一言不和即殴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准: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被告依法分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10000元,欠被告母亲8000元,欠被告姐姐2000元,欠朋友“姚小芬”5000元,合计25000元,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由原、被告对半承担。被告郭某甲答辩称:被告对双方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以及生育子女等事实某。之前被告确实有赌博,2006年在村里写了保证书后再也没有赌博了。2006年7月27日那次吵架是因为原告在半夜无故找被告吵架,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失手将原告左眼打伤。2013年5月7日那日,原告接到一个异性的电话,被告询问该男子是谁,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先动手打被告,甚至拿剪刀威胁儿子,被告用巴掌掴了原告,之后原告向110报警。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共同债务中欠原告父亲10000元,欠被告母亲8000元没有意见,但对其他债务有意见,其中欠被告姐姐是30000元,欠朋友“姚小芬”是2000元。除此之外,被告还欠朋友“陈小党”11500元,欠“陈万林”3500元。原告郑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郭某乙的身份情况;证据5、门诊病历一份,照片二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6、保证书、寄售物品凭证,证明被告嗜赌且将摩托车变卖用作赌资的事实。被告郭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郑某和被告郭某甲经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乙。婚后,双方常有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7月27日,双方为被告赌博一事发生争吵,经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甲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认识,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或大或小的争吵,但并无严重矛盾,双方关系不是不可调和。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彼此宽容,齐心协力,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则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对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等离婚附属问题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