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戴红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5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彭某某收入人民币10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