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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胡×与被告管××、林××、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与管××、林××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管××,林××,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胡×。被告:管××。被告:林××。被告:张×。原告胡×与被告管××、林××、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林××、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被告管××与被告林××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管××由被告张×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并约定被告管××每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支付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第一个月的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整,并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管××、林××、张×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管××、张×户籍证明、被告林××人口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管××与被告林××系夫妻关系,并于2011年6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管××由被告张×担保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及利息的事实。被告管××、林××、张×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管××、林××、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管××、林××系夫妻关系,并于2011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0日,被告管××由被告张×担保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借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经双方协商,每月归还本金贰仟元人民币另加月息按银行利息计算。”被告管××、张×分别在借条上借款人、保证人一栏签名、捺指印。借款后,被告管××仅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元,经原告催讨后既未归还剩余本金,亦未支付利息,被告张×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管××由被告张×介绍并担保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已归还第一个月的借款本金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管××尚欠原告胡×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虽约定借款后每月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但被告管××仅在借款后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义务,其余到期的还款期限至今未履行,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存在明显违约情形,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作为借款的担保人,虽未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但依法应当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管××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管××与被告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依法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管××、林××负担;被告张×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赛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