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曾某,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