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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广州哈力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吴清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哈力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吴清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广州哈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程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强,王俊全,分别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炜,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经理,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兴路*号。负责人:吴清贺,该厂厂长。被告:吴清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广州哈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力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统佳真空镀膜厂(以下简称统佳厂)、吴清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和被告统佳厂的负责人即被告吴清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统佳厂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统佳厂供应化工产品,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1年9月27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8247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475元至今未予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8247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履行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哈力公司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对账明细表1份;2.付款对账单1份;3.送货单14份。被告统佳厂和吴清贺辩称:被告统佳厂所欠原告的货款在2011年的货款。该厂是在2012年7月才由前一投资人吴松江转让给现投资人吴清贺,本案所发生的债务是转让给吴清贺之前欠下的,与吴清贺无关。被告统佳厂和吴清贺向本院提交了收据和送货单各4份,工商变更登记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统佳厂和吴清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无关,是前一个投资人经营的统佳厂的债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不确认,认为这些证据是在本案发生后的,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统佳厂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统佳厂供应化工产品,据原告统计,至2011年7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685元。之后原告又继续供货值款13290元,至2011年9月底,被告统佳厂尚欠原告货款共8247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统佳厂2013年1月28日前是吴松江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1月28日变更为被告吴清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被告统佳厂收到原告货物的事实,有被告统佳厂的员工签收的送货单为凭,统佳厂未能提供其已经支付上述货款的凭证,本院按原告诉求的数额确认统佳厂尚欠的货款。原告请求统佳厂支付尚欠货款82475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清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统佳厂的投资人,依法对该厂投资人变更前后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吴清贺辩称上述货款是前一投资人吴松江经营的统佳厂所欠的债务,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统佳真空镀膜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哈力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475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清贺在中山市小榄镇统佳真空镀膜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为1776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统佳真空镀膜厂和吴清贺负担(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冼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