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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氾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与吴树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吴树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平。被告吴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树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骏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