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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1215陈军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陈军,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陈军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诉称,2012年6月4日、2012年11月4日,被告王华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655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均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被告王华在原告处借款355000元,2012年11月4日王华又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都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嗣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余款,被告王华均未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华位于灌南县殡仪馆北侧)的房屋拆迁款80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裁定冻结王华位于灌南县殡仪馆北侧)的房屋拆迁款65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王华出具的借条原件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华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55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华对上述款项应负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王华偿还原告王新借款6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75元由被告王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华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曹 震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