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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闫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闫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小平,男,甘肃省宁县人。被告闫旭,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小平与闫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旭下落不明,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用,又不属于免交的情形,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李小平负担。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