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闫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闫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小平,男,甘肃省宁县人。被告闫旭,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小平与闫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旭下落不明,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用,又不属于免交的情形,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李小平负担。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