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小三与卜素玲、王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三,卜素玲,王吉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宋小三,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卜素玲,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吉荣,男,1960年6月1日出生。原告宋小三与被告卜素玲、王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小三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三撤回对被告卜素玲、王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原告宋小三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