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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新广与侯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广,侯凤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侯新广,男,成年人,汉族。被告侯凤轩,男,成年人,汉族。原告侯新广诉被告侯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新广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新广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新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新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侯新广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 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