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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蒋某某,男,1980年7月22日生,满族,工人,现住凌海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