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与徐利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徐利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德全,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利侠,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石弓卫生院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超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涡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利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信涡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范德全,被上诉人徐利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