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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35号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告:陈国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嘉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