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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李林奎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胶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李林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孙少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林奎与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奎及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宏、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奎诉称,2005年3月19日,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奎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至今未还。故原告李林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林奎借款50000元,利息73798元,共计123798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认可2005年3月19日借原告李林奎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9日,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奎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5年3月19日到2006年4月18日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李林奎提交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林奎要求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所收款项及利息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李林奎要求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李林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05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付增光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