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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定代表人张兆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会,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桂望,村主任。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贺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生的委托代理人马俊会,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桂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唐海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变更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三望通丰碱路道路施工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为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村至丰碱路,工期为20天,合同价款为316161.2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合同进行了施工,于2008年12月22日工程竣工后,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由丰南区交通局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工程已交付使用四年多,被告仅在工程开始时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5000元,至今拖欠我公司剩余工程款286161.2元。故诉请被告给付我公司工程款286161.2元。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冠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616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6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