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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刘强。被告: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周朝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登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登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强诉称:巴登投资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3月22日,向刘强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据,在借据上约定2013年5月2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刘强多次催讨均未能归还。请求判令巴登投资公司立即归还刘强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刘强利息5万元(按月息5分,从2013年5月21日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止);诉讼费用由巴登投资公司承担。巴登投资公司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巴登投资公司向刘强借款50万元,出具一份《借款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强人民币50万元,时间60天,定于2013年5月21日内归还,此笔借款用途为周转,月息按照百分之五支付,过期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借款人栏有李××、周××签名,并加盖了巴登投资公司印鉴,注明了李××县工商行账号。当日,刘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50万元至李进新账户。借款到期后,巴登投资公司未还款付息。另查明:2013年3月22日本案借款发生时,李××为巴登投资公司股东。上述事实有刘强当庭陈述,巴登投资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条》、刘强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证实,且业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巴登投资公司向刘强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条》,刘强同意借款,并按照巴登投资公司要求将借款交付到其指定的账户。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借款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自刘强提供借款时生效。巴登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刘强的合法权益,故刘强要求巴登投资公司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刘强主张按月利率5%计息的请求,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强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安徽省江南巴登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