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83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