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彬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焦小艳与被告席军祥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艳,席军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焦小艳,女。被告席军祥,男。委托代理人赵元涛,男,彬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焦小艳与被告席军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春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小艳、被告席军祥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小艳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18日经人介绍订婚,当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24日生育一男孩席嘉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婚后双方均外出到新疆打工,打工生活期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参与赌博,孩子出生一岁多便送到原告娘家照顾,原、被告因孩子的生活费发生矛盾。2011年正月14日原、被告共同回家,被告向原告要钱,双方矛盾加深,同年正月30日原告外出,双方分居。从2012年4月被告经常通过电话、短信息威胁原告,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席嘉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席军祥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是2005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打工期间被告只是与朋友聚会打打牌而已,被告也一直给原告打钱,共计6万余元。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18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06年6月18日生育一男孩席嘉乐。原、被告婚后便一同外出新疆打工,打工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期间于2011年正月双方回到彬县给被告之弟完婚,原告于2011年正月30日外出在新疆库尔勒打工,后被告去新疆乌鲁木齐打工。期间被告曾发短信息骂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参与赌博,被告否认,原告无证据证实,打工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尚不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以争取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小艳要求与被告席军祥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启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