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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振发与杨志清、郭保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发,杨志清,郭保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振发,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杨志清,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被告郭保云,女,1955年2月3日出生。原告李振发与被告杨志清、郭保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发撤回对被告杨志清、郭保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李振发负担。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