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振发与杨志清、郭保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发,杨志清,郭保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振发,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杨志清,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被告郭保云,女,1955年2月3日出生。原告李振发与被告杨志清、郭保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发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发撤回对被告杨志清、郭保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李振发负担。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