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状,以已与被告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上海森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佶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