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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马兹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马兹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路中坝,组织机构代码:21396022-2。公司负责人渝保中,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杨艳,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兹福,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被告马兹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兹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