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谢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0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与犯罪嫌疑人罗某(在逃)经预谋徒步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某公交站台,见被害人贾某在此候车,遂上前抢夺其手上的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价值人民币719元的三星5830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644元的酷派5860S手机一部)。遭到反抗后,罗某朝被害人脸上猛挥拳并一把夺走提包,随后伙同谢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的右眼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犯罪嫌疑人罗某、及童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预谋,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松白路机荷高速出口桥下路边伺机抢劫,后将驾驶电动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颜某拦停。随后,罗某持刀威胁被害人颜某,谢某和童某则搜身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元及价值人民币140元的康某W373手机一部。得手后,谢某等三人见被害人刘某驾驶自行车搭乘一小孩途经此地,随即将被害人刘某拦住,被害人颜某趁机逃脱。随后,谢某等三人持刀抢走被害人刘某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32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白色联想MA116T手机一部及杂物若干)。随后,上述三人携带赃款赃物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在现场附近将童某和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1.物证:赃款赃物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病历本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贾某、颜某、刘某;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伤情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碟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人民陪审员 麦 伯 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