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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杜书刚、李梅、杜书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杜书刚,李梅,杜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杜书刚,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李梅,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杜书国,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书刚、李梅、杜书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 永 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