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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龙帆北合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龙帆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珠海市龙帆北合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奇文,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意。被告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表人刘从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减半收取人民币8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