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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与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城东紫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永兵,男,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清徐县城东紫林路1号。委托代理人秦峰,男,该公司职工,住清徐县城东紫林路1号。被告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区二区园工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1元,减半收取8151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山西迎宪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岩青审 判 员  赵启珺代理审判员  焦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夏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