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与张占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张占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淇县上街路西段。被告张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力明诉被告张占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