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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付强与廖智惠、余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廖智惠,余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智惠。被告余桂林。本院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廖智惠、余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3元(原告付强已预交),由原告付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蓉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