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付强与廖智惠、余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廖智惠,余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智惠。被告余桂林。本院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廖智惠、余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3元(原告付强已预交),由原告付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蓉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