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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俞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3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农民,;2005年5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另处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5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另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6月2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本案,于201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逮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俞某在其租住的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富广场单身公寓832房间内,容留王某以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2012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俞某在其租住的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富广场单身公寓832房间内,容留王某、沈某以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沈某、寿某、朱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吸毒成瘾认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俞某的户籍证明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有多次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