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静超与雷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超,雷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王静超,住隆化县。被告雷明,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超与被告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