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军与吴正秀、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吴正秀,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吴正秀。被执行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正秀、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欠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8833元。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吴正秀、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