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油康桥医院诉何涛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康桥医院,何涛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江油康桥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表人林协和,该医院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叶茂,江油市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生于1942年10月3日,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学文化,原江油市人民医院业务院长(退休),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武敏,江油市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江油康桥医院诉何涛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康桥医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康桥医院撤回对被告何涛起诉。本案诉讼费减��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