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李双玲)。被执行人陈某。李某诉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3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定:被告陈某同意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儿子陈科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李某名下,如逾期无法过户到李某名下,被告陈某同意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以陈某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事项为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缺乏法律依据。其执行依据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3375号民事调解书仅确认被告陈某同意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并无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增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