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闽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闽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漳州闽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阿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俊忠、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加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闽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闽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志强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陪审员林绍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志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