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段天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璧山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天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均,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昭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河边镇河铜路10号。法定代表人:雷见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正伦,重庆市璧山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段天明,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弘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段天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璧法民初字第039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元,由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