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迪诉刘立慧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迪,刘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迪,现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李桂珍,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立慧,住吉林省双辽市。刘迪诉刘立慧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育费7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