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2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孙美亚与陈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亚,陈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06-1号原告:孙美亚。委托代理人:金余一。被告:陈铁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亚与被告陈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亚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铁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美亚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孙美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