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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唐丽军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军,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唐丽军。委托代理人王元伦、何雨。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军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丽军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增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