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卫军、郝东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卫军;郝东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区三桥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法定代表人熊新惠。委托代理人杨中霖。被执行人丁卫军。被执行人郝东勃。本院在执行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卫军、郝东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3)西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西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3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