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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谢和平与刘晓东、马婷、许小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谢和平,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东,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婷,女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许小兵,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燕,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负责人:姜萍委托代理人:张泳淼,公司员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和平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