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王新发申请执行王蒲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发。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系申请人之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蒲宏。本院在执行王新发申请执行王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已履行5万元,申请人依据2012年6月27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标的2万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本次执行标的2万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