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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李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