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金叶与吴战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叶某某,吴战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王金叶某某,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事处水北一组。被告吴战林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南街村甲字7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叶某某与被告吴战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叶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金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关注公众号“”